工伤保险挂钩职业病“黑名单”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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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近日,广州市印发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与此前浮动费率办法有所不同,通知设置了“红黑榜”,明确在上一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已有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4月27日《工人日报》)按照国家人社部制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近日,广州市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与以前的浮动汇率法不同,该通知设立了一个“红黑名单”,规定前一年被列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雇主,在现有浮动汇率水平的基础上,将有两个额外的汇率水平。(《工人日报》,4月27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工伤风险从低到高分为一至八类。每一种行业都有不同的费率水平,是否在行业内不同的费率水平之间浮动,取决于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费、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总的原则是,对于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将向上浮动,否则费率将向下浮动。

现在,广州出台了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职业病“黑名单”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在最后一个自然年度,被依法列入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费率将在确定的浮动费率基础上增加两个费率。这对于引导企业重视职业病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的赔偿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是由雇主、雇员还是第三方承担,受害者都将得到应有的赔偿。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工人的权益,但客观上也导致一些雇主不重视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在一些雇主看来,只要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一切都会好的,从而忽视了生产经营中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在保护工作中偷工减料,以节省成本,导致工人患职业病。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将非法用工的风险转嫁到工伤保险基金上,造成基金的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并对其他做好保护工作的企业不公平。

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黑名单”挂钩,这一方面反映了权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列入职业病“黑名单”的企业都是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职业病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工伤赔偿风险较大。他们应该为此承担更多的支付义务。另一方面,它起到了一定的推回作用。通过浮动利率杠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职业病危害超标,未及时整改,仍组织员工冒险作业的,将纳入联合纪律处分。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的职业病“黑名单”是对失信惩戒的有益探索,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和推广。同时,对于保障措施充分、职业病防治有效的洪帮企业,也应采取有效的激励政策,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做到奖惩并举、奖惩分明,引导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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